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經黨員大會(黨員代表大會)選舉產生的代表,在黨員代表大會召開之前出現下列情形之一,一般可視為出缺:死亡;患精神疾病不能履行代表職責;本人辭去代表資格,并經選舉單位多數黨員(代表)同意;由于各種原因被取消代表資格;在黨員代表大會召開之前,調到本級黨組織所轄范圍以外單位工作,并已將黨的組織關系轉出。黨員代表大會召開前,由同一選舉單位選出的代表出缺數量較多的,根據工作需要,可由原選舉單位補選。因時間關系來不及補選的,經召開黨員代表大會的黨的委員會討論決定,也可以不再補選。
(來源:《新編基層黨務工作手冊》)
( 編輯:王馨悅 送簽:王馨悅 簽發:趙品 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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